开发区党工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1 阅读:0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要求未部署,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以及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及措施的;疏于监督管理,对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处理,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风气不正甚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导致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四风”问题突出,或者被上级查处、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不力,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问题的;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以及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同时,《暂行办法》对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问责方式,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所列的相关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暂行办法》强调,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分管范围内出现腐败问题,或者因“四风”问题受到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其中,明确领导班子受到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处理,或者受到党政纪、司法处分,均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