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派驻第十九组:建立参加被监督单位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7 阅读:0

为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促进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规范派驻纪检组参加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议等工作,市纪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组根据市委、市纪委关于综合派驻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各被监督单位印发了《关于参加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议的工作制度(试行)》。

《制度》提出,派驻纪检组视情派员参加被监督单位七个方面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具体包括: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责会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议题的会议;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

《制度》规定,被监督单位决定召开会议,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报派驻纪检组;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是否派员参加,并及时向有关被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参会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派驻纪检组会后对提出监督意见的决策事项实施过程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向被监督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向被监督单位纪检工作负责同志进行通报。

《制度》明确,派驻纪检组派员参加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具体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纪法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会人员可以当场提出监督意见,并提出暂缓议决的建议;参会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涉被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参会人员应用专用会议记录本(每个单位一本)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归档。遇有疑难复杂问题难以当场表态的,可在会上说明情况,并带回派驻纪检组研究会商,再及时将意见反馈被监督单位;参会人员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度》要求,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强化意识,主动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向派驻纪检组提供会议议题,并附上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以提高监督和议事效率;各单位应充分听取派驻纪检组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有错误且不采纳监督意见,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单位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的,可向派驻纪检组或市纪委直接反映;各单位应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而未邀请,有意规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派驻纪检组将报告市纪委,建议按规定对其主要领导给予相应处理;派驻纪检组定期检查各单位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重要会议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南通市纪委派驻第十九纪检组徐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