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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介绍

学习贯彻监察法,依规履职有作为 第二集



访谈主题:
  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 把监察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嘉宾简介:
  通州区委常委 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 韩菊芳

访谈时间: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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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南通市纪委监委“在线访谈”。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通州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韩菊芳同志,就学习贯彻落实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韩书记,您好,欢迎您的到来!

韩菊芳: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共同交流。

主持人:韩书记,我们都知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全社会都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这里,您能首先跟大家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些关键时间节点吗?

韩菊芳:好的。从面上来说,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改革以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为首批试点,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2017年10月2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就我区而言,区委、区纪委始终把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按照时序进度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任务。1月19日区人代会选举产生了监委主任,由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副主任和委员,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任命书,区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宪法宣誓。1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与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主持人:今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我国反腐败工作迈向新的高度。韩书记,你能不能简单的和大家谈一谈颁布出台国家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韩菊芳:好的。谈到国家监察法颁布出台的意义,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四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五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总之一句话,颁布出台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主持人:韩书记,刚才您给大家阐述了国家监察法颁布出台的重大意义,那么,国家监察法对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基本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韩菊芳:是这样的。监察委员会是依据宪法这一根本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它首先是政治机关,以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为目的;其次是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道德操守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执行党中央的反腐败工作决策,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项职责有所不同,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具体来说,监督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主持人:韩书记,您刚才的介绍中提到,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那和以往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对象、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对象相比,这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是指哪些对象呢?

韩菊芳:好的。国家监察法对6类监察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主要就是这六类人员。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要落实国家监察法规定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就要抓好监察各环节的工作,其中首要环节就是要抓好教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全覆盖,真正构建起“三不腐”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使国家监察法的理念和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主持人:韩书记,您在前面讲到,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那么,如何加强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您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

韩菊芳:好的。应该说,监察法立法伊始,“谁来监督监委”就是绕不开的话题。事实上,监察法已经从内容上对这一拷问递上了答卷。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在合署办公体制下,对监委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委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同时,监察法还设置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除了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法更突出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监察法第十五条将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此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主持人:访谈的最后,韩书记,请您谈一谈下一阶段我们区纪委监委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目标方向和计划打算。

韩菊芳:好的。今后,我们区纪委监委将严格按照党章等党纪党规和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科学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对各类审查和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用好各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措施,坚决查处违纪违规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和净化社会政治生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加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对照监督执纪问责制度体系和监督调查处置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顺畅对接,形成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本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既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四是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主持人:谢谢韩书记精彩的介绍,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通州贯彻落实监察法和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受,我在这里也代表大家感谢韩书记参加我们的“在线访谈”!

韩菊芳:谢谢主持人。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不断增强本领,切实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再次谢谢韩书记。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