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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察法,依规履职有作为 第六集



访谈主题:
  学习贯彻监察法,依规履职有作为

嘉宾简介:
  启东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沈良杰

访谈时间: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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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邀请到启东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沈良杰同志参加在线访谈活动,与大家交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学习贯彻监察法有关情况。欢迎您,沈书记!

沈良杰: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交流学习监察法、开展监察工作的体会。


主持人:沈书记,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启东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沈良杰:去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纪委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市纪委具体指导口径,在启东市委有力领导下,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1月22日,启东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按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要求,在市纪委原有11个内设机构基础上,增设3个纪检监察室,实行纪委与监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等;同时,把转隶人员与纪委人员混合编成,以交叉搭配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人员业务特长和优势,经过近半年时间的磨合实践,取得了机构合力、队伍合心、业务合拍的效果。


主持人:好的,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启东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了初步印象。沈书记,今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监察工作直接参与者,您如何看待修宪和制定监察法?

沈良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次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这次修宪的一半条款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反映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成果,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奠定宪法基础。

制定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全面实施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二是解决纪法衔接不畅问题。监察法实施后,纪检监察机关能够违纪与违法一起查,解决过去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等问题。三是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有利于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四是解决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12种调查措施,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惩治腐败的法治化。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增强了我们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认识。作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您谈谈对学习国家监察法的认识?

沈良杰:监察法是一部对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它既是组织法,又是程序法,需要认真学习领会。我认为学习监察法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明确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用具体条文把党的领导体现出来、固化下来。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全过程、具体化的,监委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朝着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宪法相衔接,同时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匹配,其根本属性是政治机关,这种定位必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三是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监察法聚焦反腐败职能定位,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进行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对应,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致目的。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我们把纪委职能与监委职能贯通起来。

四是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在以前立法中,虽然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有了“公务员”的法律概念,但“公职人员”作为法律概念却一直没有在基本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一般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代“公职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将六大类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首次以法律形式填补了对公职人员监督的空白,实现全覆盖。

五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措施权限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有利于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监察法第五章规定了受理举报、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起诉等环节的程序要求,监督和约束监察权力行使,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重点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比侦查羁押期限大大缩短,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体现法治建设重大进步。

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第五十五条到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方式。这些规定,从法源上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我们对国家监察法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沈书记,最后请您谈谈启东市纪委监委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和亮点特色?

沈良杰:启东市监委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精神和监察法要求推进监察工作,重点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能,处置问题线索421件,立案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163件,涉及副科以上干部5人。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共使用谈话措施325次,讯问措施51次,询问措施42次,查询措施173次,冻结措施1次,扣押措施1次,搜查措施1次,留置措施1次,监察工作有序推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议事决策和权力制约机制。严格规范纪委监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纪委常委会与监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监委会议。第一时间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会议,对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分工进行调整,明确执纪监督、案件线索管理、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工作由不同的副书记、副主任分管,不同的常委、委员协助分管,确保监督、调查、处置权力相互监督制约。

二是形成内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按照“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的要求,明确问题线索统一扎口到案管室集中管理,由审理室负责案件审理,7个纪检监察室中,2个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5个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查调查,推动内部形成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纪法衔接、法法衔接。认真学习研究监察法和省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对现有制度全面梳理,对不适应改革精神的5项制度进行修订,及时制定《关于对案管室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体会办实施办法》等制度;同时,制订适合工作实际的监察文书模板,统一印制,人手一册,提升审查调查的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充分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牵头抓总的作用,出台制度加强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四是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升履职能力。重视业务能力建设,通过开展脱产业务培训和举办东疆清风大讲堂等方式,重点围绕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组织集中学习交流19期,参加学习交流1839人次,提升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组织党规法纪知识竞赛、执纪审查模拟案例测试、留置案件办理和突发情况处置全真模拟演练等活动,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比学赶超中成为业务能手。


主持人:非常感谢沈书记参加这期访谈节目,跟大家交流工作和学习体会,忠心祝愿启东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沈良杰: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感谢大家对启东市纪委监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结束,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