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院:“恶势力”集团主犯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直接决定逮捕——宋某敲诈勒索纠正漏捕案
承办人:徐卫红
提 要 细致审查卷宗,发现监督线索,及时纠正漏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彰显检察作为。
01案情故事
2017年10月,宋某、陈某等16人形成一个敲诈勒索团伙,以提供赌博作弊工具赢钱为诱饵,设局引诱熟人参赌,由其中一人假装“受害者”,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假装报警等手段敲诈勒索钱财。在近一个月内,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5起,实得28.7万元,另有13万元未遂。
2018年1月5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等人提请逮捕。通州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宋某积极参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曾经故意犯罪,公安机关却直接对其取保候审,未提请逮捕。
该院认为,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法逮捕宋某,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公安机关未予采纳,并说明了不提请批捕理由。经检委会审议,通州区检察院认为不提请批捕理由不成立,于2018年1月29日直接对宋某作出逮捕决定。
7月26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陈某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宋某被认定为主犯之一,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2监督亮点
(一)全面审查卷宗,发现监督线索。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宋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案中,宋某积极参与陈某等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符合修订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逮捕条件,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二)突出检察刚性,实现精准监督。在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后,承办检察官对修订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理解与适用征求其他员额检察官意见,认为宋某的情况属于法定逮捕的情形,具有社会危险性。且该案属于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恶势力”集团犯罪,应当予以从严打击。经检委会审议,该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03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精准监督,漏捕主犯最终获刑六年,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的监督刚性,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