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党委(党组)
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市级机关纪工委、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纪委市监委各室(部、中心):
《关于推动党委(党组)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关于推动党委(党组)谈话处置问题线索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强化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促进党员、干部自觉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现就推动党委(党组)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着力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压实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合理规范、科学有效处置问题线索,综合运用谈话谈心、批评教育、告诫提醒等,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促使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进一步浚源涵林、养气固本,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问题线索为起点,聚焦问题,找准靶心,紧盯关键问题不放松,在谈话实践中引导党员、干部向组织坦诚说明问题,确保发现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提高谈话处置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二)强化守土尽责。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干部日常教育监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职能作用,畅通实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渠道,压实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到位。
(三)坚持依规依纪。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合理划定政策界限,切实把握依据程序,做到既讲政治、又讲法纪,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避免畸轻、畸重两种倾向,追求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注重惩教结合。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约束与激励、批评与团结相结合,保持力度与温度、严管与厚爱相统一,既严肃指出问题,批评错误,又指明方向,给予帮助,做通思想工作,确保约谈效果。
三、适用情形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谈话处置问题线索的主谈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被反映人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告诫教育的问题线索,经批准由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谈话处置:
1.反映内容具体、可信度较高但问题性质轻微、够不上党纪政务处分的;
2.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是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能对相关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的;
3.被反映人近两年内已被多次函询或近期刚被函询的且问题性质轻微的;
4.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但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且问题性质轻微的;
5.被反映人仍在重要岗位,反映的问题因时间久远难以核实查证的。
6.其他需要采取谈话处置的问题线索。
被反映人主要指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根据被反映问题性质,也可以采取提级谈话。采取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必须坚持原则,避免随意性和“老好人”思想,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主要流程
(一)提出谈话建议
坚持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分办会商制度,相关职能室在集体研判基础上,提出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谈话处置的办理建议,报经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对反映问题线索单一、内容简单的,以纪委监委名义书面发函并附相关材料,注明联系方式,必要时电话沟通;对反映问题线索内容较多、敏感繁杂的,由纪委监委承办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当地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送达以纪委监委名义出具的建议函,并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二)制定谈话方案
约谈前,相关职能室协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制定谈话方案,包括谈话时间和地点、反映问题摘要、谈话提纲及重点等内容。纪委监委职能室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掌握问题线索涉及情况,协助相关党委(党组)梳理政策、纪律和法律法规,提高谈话针对性,并提醒注意事项,形成安全工作预案。
(三)实施谈话处置
书面或电话通知谈话对象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让被反映人面对面地陈述和说明问题。一般情况下,谈话可以在相关地区或部门(单位)内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纪委监委相应谈话场所。谈话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熟悉了解谈话对象的优势,明确党委(党组)书记为谈话主体,参与谈话人不少于两人,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派员参加谈话或外围协助。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谈话对象、记录人要分别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四)运用谈话成果
针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以纪律和法律对标校表,及时纠正偏差、匡正风气。对被反映人澄清了有关情况,或未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报经纪委、监委同意对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对被反映人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组织处理方式;对被反映人对反映问题不如实陈述,或者说明的情况与事实明显存在不符的,可以再次谈话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初步核实。谈话及处理结果统一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附件:1.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审批表(样表)
2.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建议函(模版)
3.谈话记录(模版)
附件1:
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审批表
(样表)
编号: 谈话建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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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部门: 呈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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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谈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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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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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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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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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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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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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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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谈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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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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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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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类型 (勾选) |
□反映内容具体、可信度较高但问题性质轻微、够不上党纪政务处分的;□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或是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能对相关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的;□被反映人近两年内已被多次函询或近期刚被函询的且问题性质轻微的;□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但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且问题性质轻微的;□被反映人仍在重要岗位,反映的问题因时间久远难以核实查证的;□其他需要采取谈话处置的问题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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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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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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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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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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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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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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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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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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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职能室填报。 |
附件2:
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建议函
(模版)
书记:
日前,市纪委监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收到你单位 同志存在 等问题反映(具体线索附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南通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的通知》等规定,经本委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研究并报领导同意,决定委托您代表组织对相关人员开展约谈提醒,请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制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确保谈话安全规范,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谈话对象认清存在问题、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谈话记录反馈本委 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通市监察委员会
二○ 年 月 日
附件3:
谈 话 记 录(模版)
主要问题 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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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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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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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谈话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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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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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处室、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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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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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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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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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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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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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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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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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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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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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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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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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意见或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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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记录一式三份(可复制)用于记载谈话处置问题线索,分别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留存、报市纪委监委职能部门备案、存入被反映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