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优化政治生态,推动南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的,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坦荡真诚、公私分明的关系。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家的交往、对民营企业的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同等对待,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坚持主动作为,对民营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坚持亲而有度、亲上加“清”,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守住底线、划好边界,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强化“一线”思维、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健全服务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项目联系服务机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大项目,牵头协调解决企业融资、用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强跟踪服务。
(二)健全调研征询企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书面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意见建议,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倾听企业对营商环境感受。
(三)健全政策信息公开机制。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利用“政企通”等服务平台,主动公开涉企政策信息;邀请企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宣传引导。
(四)健全涉企联席会议机制。强化条块之间的统筹协调,注重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作用,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制度性障碍等。
(五)健全“放管服”改革服务机制。完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推行工商登记、银行开户、涉税涉保等“一站式”集成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能办理的立即办理,因重大、疑难、复杂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当及时协商会办,做到应办尽办。
(六)健全执法检查备案机制。统筹安排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备,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七)健全涉企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办结反馈,注重维护企业权益。
(八)健全惠企减负督查机制。重点督查职能部门税费减免、奖励扶持等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整治监管、服务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九)健全干部能力提升机制。加强机关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服务企业实效。
(十)健全考核评议奖惩机制。将涉企服务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范畴,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列席述职述廉会议,开展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参考。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履行管理职能时,应当依法履职、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积极宣传推介,帮助有意愿、有实力的企业系统策划、综合评估,推动高效落户。
(二)在企业开办、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提供市场准入、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等方面的事项代办帮办服务。
(三)在办理企业合理诉求过程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因企施策、限期办结,推动相关政策措施、扶持资金落地落实。
(四)在企业破解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瓶颈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协调整合资源,帮助争取各类扶持政策和奖补资金。
(五)在查处企业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建立市场轻微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对符合清单条件的轻微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处罚。
(六)在查办涉企案件过程中,要依法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和措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在企业开展公开商务活动过程中,经组织批准可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组织的符合规定的启动奠基、产品推介、经贸交流等活动。
(八)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组织企业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培训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洽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九)在企业应对贸易纠纷或者突发事件过程中,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妥善处理。
(十)在其他工作过程中,提供相应职能服务,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履行管理职能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碰纪律红线,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二)涉企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检查随意、重复,忽视企业客观实际,以罚代管,执行政策“一刀切”;涉企服务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三)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四)违规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或者负责人支付;违规借用管理、服务的企业或者负责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六)违规接受企业或者负责人提供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等。
(七)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安排上述人员担任企业高级职务或者“挂名取酬”。
(八)在上级检查、视察企业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企业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企业说假话、报假情。
(九)对企业投诉、举报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投诉、举报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企业。
(十)其他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强化对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精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体现关心关爱。
第九条 建立涉及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以权谋私、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直查快办机制,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从严查处政商交往、服务企业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治服务企业发展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问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
第十条 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用好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强化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实行“一案双查”,对管理范围内因政商不当交往引发的腐败现象遏制不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