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我党历来重视干部监督教育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并将其写入新修订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2018年,市委办印发了《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对容错纠错适用范围、具体条件、适用情形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了探索,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共实施容错纠错(免责)事项31起,涉及基层乡镇政府2家,党员干部38名,涵盖上级部署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暨“263”专项行动、解决基层群众“急难愁盼”项目招标、集体资金、文明城市创建、疫情防控等领域,广大党员干部也普遍认为,容错纠错机制抓住了基层干部关注的重点和痛点,给大胆干事创业者送来了“定心丸”。在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目前容错纠错典型案例不多,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甚至出现容错纠错的案例有争议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全面从严的背景下,为避纵容之嫌,可能存在不敢轻易容错纠错的情况。有同志反映,需容错纠错的行为已产生了错的后果,单从后果分析对应的权责主体一般已涉嫌违纪违规,党委(党组)在研究是否进行容错时,可参照案例不多,担心对容错纠错机制内涵理解不透,如果贸然进行容错纠错,害怕带来潜在风险。特别是当前各种监督相对比较健全,而且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均有比较明确的界定的情况下,容错纠错的事例一旦放在舆论监督的探照灯下聚焦,难免有人会把容错纠错质疑成以权谋私,开脱推托,甚至违规放纵,成为过错官员免责的“挡箭牌”。与其可能产生被动,倒不如直接按党规党纪处理,一了百了,没有任何风险。这也是目前不想容、不敢容的思想源头之一。
二是研判要素较为宽泛,实践的复杂性和多因性导致很难准确界定,可能导致不敢果断容错纠错的情况。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决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这就需要准确界定容错纠错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失误与失职、担当与懈怠、敢为与乱为、为公与为私等情形,善于运用系统、辩证思维,掌握历史、客观、全面评价干部的方法,这对容错纠错实施主体本身要求比较高,虽然在具体情形量化时尽可能做到周延,但难免会“挂一漏万”,遇到具体情况很难直接对照,更多的还是靠综合研判,由于缺少有力的范例样本,一些模棱两可、值得商榷的案例就不敢运用。同时,一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在“吃螃蟹”、“摸石头过河”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是一些合情不合法的事情,对其是否符合《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八看”、“六条件”、“九情形”等主观要件等很难准确界定,一旦尺度没把握好,很容易落入“纵容失误”之嫌,这也是目前不想容、不敢容、不会容的直接原因。
三是认定没有终极效力,担心旧案重提,往往不敢大胆容错纠错。有同志反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大胆容错纠错,是一级组织的具体行为,体现的是组织的担当和作为。但容错纠错能否像法院两审终审一样,做到一容终结,这是一个问题。如果这一级、这一任组织决定对某个同志进行容错纠错了,但上一级组织是否认可这个决定,会不会以此为据追究这一级组织的“纵容”之责;或者其他地区出现了类似事件但被追责了,会不会出现事态反转现象;或者过了若干年后,下一任领导会否推翻这个决定并重新追责,谁都不好说。一旦旧案重提,组织的威信、干部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这是容错纠错机制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最大的一块“心病”,这也是目前容错纠错机制实行不太顺畅,特别是不想容、不敢容的根本原因。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各级党组织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汲取“怎样才是好干部”、“怎样成为好干部”、“怎样选用好干部”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精髓,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十三届市委“建设大门户,同奔共富路,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现代化篇章”谋篇布局,深刻认识南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建设一支善于解放思想、破除思维定势、摆脱路径依赖,勇于担当、敢于探路,知重负重、担责尽责干部队伍的重要意义,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抓好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充分调动和保护全市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并保障我市“十四五”各项规划部署高质量推进落实。
(一)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一要提升政治站位。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组织首先要主动担当。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从严执纪是本职、容错纠错是责任”的理念;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把容错纠错作为精准监督执纪、优化政治生态的“关键一招”,统筹兼顾全面从严治党与保护改革创新的关系,进一步营造“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浓厚氛围。二要加大宣传教育。结合各类主题教育、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渠道,组织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条文,准确理解容错纠错机制的内涵要义,使大家在学习、沟通、交流中领悟精神实质,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勇于干事的进取意识。三要坚持正向引导。对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典型案例,各级组织要大胆宣传引导,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让被容错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让广大党员干部看到鲜活的事例,体会组织担当的决心和诚意,让干部专心谋事、放心干事。
(二)进一步增强容错纠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一要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明确各项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的主体,划清干部权责边界,特别是对重大改革项目和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严格决策程序,深入风险评估和论证,提前做好警示提醒,防止干部失策失误,从源头上避免模棱两可情况的出现。二要细化量化适用情形。在充分吸收基层实际的情况下,进一步细化容错纠错的边界、情形和流程等内容,尽可能兼顾各类情况,提供可供对照的详细标准,增强操作性。三要建立容错纠错案例库。要及时收集各地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分类作好点评解释,方便基层学习参考和实践操作,统一尺度,审慎作出是否容错的组织鉴定,防止应容不容或苛求追责,避免基层干部为有顾虑。四要坚持容错纠错并举。充分发挥容错纠错的制度效应,在容错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正提高,把规则定在前面,最大限度避免犯错、少走弯路,提高自我纠错、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能力。
(三)进一步提升容错纠错机制的处置效力。一要科学审慎作出研判。要认真细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科学作出容错纠错认定结论,既要体现对干部的从严要求,对政治立场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自律有问题的绝不容忍,也要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全程体现容错纠错要求,使调查结论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二要建立容错纠错档案。对经规范程序、组织认定的容错纠错案例,不管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都作为一级组织的终结处理结果,及时存档留查。对作出的处理结果,非因决策过程违纪违法的法定事由,一律不再重新启动追责程序。三要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对适用容错纠错的具体事项,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免责的处理结果后,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既能倒逼决策的科学规范,也是组织对相关同志敢于担当的公开支持,让干部群众看到组织的担当作为,真正发挥容错纠错保护干部、激发干劲的作用。
(南通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