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纪检监察学会通讯网络版2023年第2期(总第176期)
来源:中共南通市纪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23 阅读:0

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剖析及对策建议

如皋市纪委监委 熊庆深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当官发财,应当两道”,“想当官就不要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但有少数党员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反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如皋市纪委监委坚持挺纪在前,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有效发挥了惩治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现以我市查办的相关案件为标本,对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进行分析探讨。

一、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共查处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16件。从人员级别来看,涉及乡科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10人;从人员身份来看,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13人,事业编制人员3人;从处理结果来看,第四种形态处置4人,第二种形态党政纪轻处分12人。

二、我市少数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相关特点

一是重点部门涉案人员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法院、公安以及执法监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经常跟各类市场主体打交道,经商办企业信息更加灵通、人脉更加丰富,违规经商办企业门槛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司法权力、行政执法监管权力更容易转化为经商办企业的特殊竞争优势,进而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商业利益。

二是公私关联交易危害极大。有些党员干部具有多重身份、多个职务,一手国企、一手民企、一人两制,利用国有企业领导的职权,通过挪用公款、低价出租等方式恶意损害国家利益,为自己所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牟利。

三是同业竞争损害单位利益。一些具有市场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往往既有技术专长、熟悉相关市场,同时又掌握着本单位经营设备、流程制度、技术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软硬件经营资源,违规经商办企业很容易利用单位资源跟本单位形成同业竞争,挖单位墙角、肥私人腰包。

四是经商失败推高贪腐风险。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一旦投资失败就极可能背上沉重的债务。为了解决个人债务,往往容易铤而走险,进而滑向贪污、贿赂、挪用等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三、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原因剖析

一是逐利心理膨胀。少数党员干部理念信念不坚定,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特别是在与商人老板打交道的过程中,羡慕商人老板一掷千金、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因而萌发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念头,在条件具备时便付诸实施。在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众多诱因中,贪财逐利心理是内因,是决定性因素。

二是存在便利条件。经商办企业需要资本和资源。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党员干部往往掌握或者接触到一些稀缺的资源,比如相关行业领域的商业秘密,政府部门的监管动态,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人员关系密切等等,有的甚至直接掌握着市场监管、行业监管的执法权力。用特殊资源投资,用人脉关系铺路,用权力影响开道,让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门槛以及风险大幅降低。

三是社会观念默许。相比与贪污受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危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迷惑性。一些地方、一段时间内甚至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在基层干部选用过程中强调“能人引领”,有意将企业老板、致富能人引入基层干部队伍。这种选人用人导向,甚至催生了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热潮。正是因为各种原因,一方面,少数党员干部、少数社会公众认为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凭本事赚钱,虽然违规违纪,但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有的跟权力结合比较紧密,有的跟权力结合不太明显。对于后者,社会观念通常具有一定的包容度。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商也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四是惩戒力度偏弱。单纯的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党内法规及《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往往运用第一、二种形态进行处置。我市查处的16件案件中,其中第四种形态处置的4件案件均是因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被采取留置措施,其余12件案件均未采取强制措施,均是党纪政务轻处分,认定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获利金额也比较有限。

四、遏制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对策建议

少数党员干部“前门当官,后门开店”,搞“一家两制”甚至“一人两制”,既当“运动员”经商办企业,冲锋在前追逐利润,又当“裁判员”手握权力大棒限制竞争、排除竞争、打压竞争对手,为自家“产业”开道护航,甚至直接将经商办企业变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的“白手套”。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危害极大,轻则牵涉时间精力,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贻误党的事业;重则以权谋私,破坏党纪国法、破坏市场经济环境,损害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以及党员干部的社会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要细化制度规定,扎牢制度笼子。目前,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制度规定较多,但对于基层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级别不相称,针对处级、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规定多,针对科级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规定少。二是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理解偏差、操作偏差。三是制度相对滞后。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存在着众多的隐形变异,有的是亲友裙带共同经商,有的是代持股份幕后指挥,有的是收受干股名商实贿,对于这些隐形变异的问题,原有的制度规定往往存在滞后性。建议在省及地市层面,针对基层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制度规定,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

二是要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纪成本。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受益大、危害大,有必要通过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加大违纪所得认定及追缴力度等方式提高违规违纪综合成本,真正让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纪法方面受到追究、经济方面得不偿失、政治方面丧失前途,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三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要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牢记为民宗旨,牢记初心使命,自觉抵制金钱利益的诱惑,守住“官商两道”的政治底线。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案例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岗位、珍惜荣誉,珍惜体制内工作带来的稳定待遇和健全保障,立足岗位、静心定神,履职尽职为党工作,一心一意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