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作为村党总支副书记,利用负责该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便利,未通过正常程序便在其母亲经营的农资经营部采购农药。该行为表象是违反工作程序,实质为用公权谋私利,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近日,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纪委监委“乡案县审”审理意见反馈会上,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
这是该区纪委监委落实“乡案县审”机制的一个缩影。为切实提升乡镇办案质量,海门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要求出台推进“乡案县审”健全全区案件审核把关体系的工作方案,并制定《“乡案县审”操作细则》指导实践。
根据规定,乡镇纪委作为案件承办单位,首先要根据区纪委监委制定的“乡案县审”形式审核表和形式审核要点,对照卷宗形式规范、审批手续完善、证据形式合规等审核项目,逐一自查卷宗。自查通过后,再将案件材料提交联系该镇的区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进行审核,经两道程序审核把关后提交审理室。
案件移送审理后,主审人就违纪行为定性、案件证据等方面提出意见,形成《案件受理问题反馈单》,向镇纪委进行反馈。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主审人撰写审理意见后提交审理室室务会讨论。形成审理报告后,由审理室呈报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向镇纪委反馈。
“‘乡案县审’缩短了审理周期,给我们的案件审查工作提供了标尺,对我们查办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接到审理意见反馈的某镇纪委书记表示。
实施“乡案县审”以来,海门区纪委监委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各类案件审查调查卷、审理卷卷宗指导模板等材料,供各乡镇纪委借鉴。截至目前,该区纪委监委通过“乡案县审”机制共审结案件186件,对其中部分案件在证据完善、事实认定、问题定性或处分档次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