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来源:中共南通市纪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08 阅读:0


南通市纪检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通市纪检监察学会(英译名:Institute Of Nangtong Discipline Inspection&Supervision;缩写:INTDIS)。

第二条  本会是以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为目的,由有关从事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又是江苏省纪检监察学会和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纪检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本会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注重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纪检监察学会和市纪委、监委的领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市行政中心)

市纪委、监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从事和组织开展本市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政策研究。

(二)组织开展市内外纪检监察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举办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研讨活动。

(四)编印学会刊物、研究资料、学习资料;开展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方面咨询服务;征集纪检监察调研成果,并择优汇编。

(五)向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六)承担市纪委、监委委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各县(市、区)和其他行业、部门的纪检监察学术组织,或者是纪检监察分支学科的学术组织。个人会员必须是本区域范围内有志于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理论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中的个人成员,凡符合条件的,亦可根据上述申请审批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批准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有关资料、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约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领导和主持学会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纪委、市监委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理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纪委、市监委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以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和经费筹措: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委托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按财务制度管理,单列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编印有关书刊、资料;

2、用于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课题调研;

3、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4、其他有关学会活动开支。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日常财务管理应做到账目公开;

(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学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后十五日内,经市纪委、监委审查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纪委、监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纪委、监委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